烟台东方电子玉麟电气有限公司

烟台市恒祥电器有限公司、烟台东方电子玉麟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恒祥电器有限公司、烟台东方电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13民初1668号
申请人:烟台市恒祥电器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丛培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雪,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东方电子**电气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君,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烟台市恒祥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东方电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东方电子**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烟台东方电子**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70元,由申请人烟台市恒祥电器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霄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