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13民初488号
原告:淄博火炬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定镇。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庆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烟台东方电子**电气有限公。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福达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君。
原告淄博火炬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烟台东方电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淄博火炬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火炬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火炬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元由原告淄博火炬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淑杰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