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05民初5103号
原告:苏州南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沧浪区醋库巷**。
法定代表人:胡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学纵,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强,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梦兰神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展业路******
法定代表人:徐伟。
原告苏州南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梦兰神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延丽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南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苏州南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南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梦兰神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14元,减半收取2357元,由原告苏州南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延丽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蓓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