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宝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东达油品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宝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8民初6895号
原告:苏州东达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劳动路62号(9幢419室)。
法定代表人:俞秀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明,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宝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一城市花园61栋1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国。
原告苏州东达油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宝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苏州东达油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东达油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东达油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6元,由原告苏州东达油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玉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谷振龙
书 记 员 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