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宝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天长市宝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23民初1795号
原告:***,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晋贵(系***儿子),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根,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宝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张铺镇尚武村民委员会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394420517E。
法定代表人:黄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长市宝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马新翠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章 振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