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25财保183号
申请人:四川苍龙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新村2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1205951432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嵩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嵩县交通运输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MA3X86F32H。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苍龙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嵩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行银行账户内存款(银行账号:17×××31)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行银行账户内存款(银行账号:61×××66),保全金额共计400万元。申请人四川苍龙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四川苍龙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对被申请人嵩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行银行账户内存款(银行账号:17×××31)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行银行账户内存款(银行账号:61×××66)予以冻结,冻结金额共计40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嵩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行的银行账户内存款(银行账号:17×××31)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行的银行账户内存款(银行账号:61×××66)共计4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四川苍龙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垫付,待结案时一并处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