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保277号
申请人:郑州田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80号9号楼21层2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3X983X28。
法定代表人:李洋,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嵩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嵩县交通运输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MA3X86F32H。
法定代表人:曹跃松。
申请人郑州田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嵩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1531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嵩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2265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贺航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