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嵩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5执62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执行人:嵩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会信用代码:91410325MA3X86F32H,住所地:嵩县交通运输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曹跃松。
被执行人:河南锦陆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会信用代码:91411200551616821P,住所地:三门峡市产业集聚区经十路。
法定代表人:刘晓博
本院在执行***与嵩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南锦陆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25民终9827号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325执6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光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光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