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路畅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泗洪县路畅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宿城商初字第0490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泗洪县路畅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泗洲西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泗洪县路畅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2元,减半收取17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孙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