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执2700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旺和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平天湖假日大酒店项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614395-6
法定代表人:纪汪和。
被执行人:浙江恒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竹制品市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1526305F
法定代表人:裘陈杰。
被执行人:浙江恒杰池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城北花园****社会信用代码57302867-6
法定代表人:陈关木
本院在执行××人××市旺和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恒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恒杰池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旺和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702执27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明宏
审判员 时立强
审判员 宋会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汪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