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执2861号
申请人:***,男,1966年0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浙江恒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进化镇竹制品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152630-5。
法定代表人:裘陈杰。
被执行人:池州市城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长江北路与昭明大道交叉口西北角凯旋公馆**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081740-0。
法定代表人:裘国其。
本院在执行***与浙江恒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池州市城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恒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池州市城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申请人***同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皖1702执28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明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