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25民初1728号
原告克莱德贝尔格曼能源环保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院16号楼11至12层1209室。
法定代表人克里斯汀穆勒,职务:董事长。
被告哈尔滨博发电站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宾县宾西镇经济开发区兴宾大道2号地。
法定代表人周淑英,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克莱德贝尔格曼能源环保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博发电站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兰学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双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