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25民初2271号
原告:克莱德贝尔格曼能源环保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院16号楼11至12层1209室。
法定代表人:克里斯汀穆勒,职务董事长。
被告:哈尔滨博发电站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宾县宾西经济开发区兴宾大道2号地。
法定代表人:周淑英,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克莱德贝尔格曼能源环保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博发电站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克莱德贝尔格曼能源环保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克莱德贝尔格曼能源环保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克莱德贝尔格曼能源环保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39.48元,减半收取5619.7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宇文鸿宾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艳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