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师范学院

SamShizhongMao与盐城师范学院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19)苏行终742号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盐城师范学院要求移送档案材料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行初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要求盐城师范学院按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要求,及时把其档案材料、工作年限、出国情况、职称、办理退职的文件,是否领取过退职金,为什么等涉及到有关工资待遇的档案文件送到省人社厅,并赔偿两年间的部分损失费一万元。**************(***)提交的材料有:1、外交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5月22日外领函(2015)660号。2、中国外交部根据《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告知单。4、护照复印件和盐城师范学院工作证复印件。
被上诉人盐城师范学院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上诉后,原审法院已将双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起诉要求盐城师范学院向人社部门移送有关材料,该行为并非盐城师范学院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适用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对**************(***)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原审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适用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上诉人**************(***)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备条件之一。适用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上诉人**************(***)请求判令盐城师范学院按照省人社厅要求将其档案材料、工作年限、出国情况、职称、办理退职的文件,是否领取过退职金,为什么等涉及到有关工资待遇的档案文件送到省人社厅。本案被诉行为并非盐城师范学院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的起诉于法有据。**************(***)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苗青审判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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