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

运城市宏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执3257号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宏坤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开元,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宏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晋0802民初44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宏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收入)1453432.52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鱼晓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栋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