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执3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路天恒宅发展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8818910。
法定代表人:王琰。
被执行人:浙江多吉盛供应链技术有限公司,注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泰安路239号18层1803室,组织机构代码:560585051。
法定代表人:袁凯华。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1民初1640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97895.91元及债务利息。
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多吉盛供应链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1执39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江晓帆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钱 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