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友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奥友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执保123号之二
申请保全人:山东奥友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玉国,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
本院在执行山东奥友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一案中,本院对被保全人的财产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在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利支行账户的存款4070.3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德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薄成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