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友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山东奥友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2民初834号

原告:***,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山东法之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山东法之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奥友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西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4518826A。

法定代表人:陈玉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伟强,山东正义之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杰,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奥友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奥友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魏 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婷婷

书 记 员  张乔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