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友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奥友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民申14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奥友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西一路69号。
法定代表人:陈玉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晴、刘炳杰,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奥友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5民终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李召亮
审判员  崔志芹
审判员  冯 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郭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