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友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奥友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民再5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兴军,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奥友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西一路69号。
法定代表人:陈玉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晴,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杰,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奥友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5民终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4月1日作出(2019)鲁民申1444号民事裁定,由本院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以已经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召亮
审判员  崔志芹
审判员  冯 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