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执42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山东奥友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西一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4518826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义之光(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现住枣庄市市中区。
山东奥友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2)鲁0503民初19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时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将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山东奥友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503执4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