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友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奥友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执42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山东奥友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西一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4518826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义之光(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现住枣庄市市中区。 山东奥友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2)鲁0503民初19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时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将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山东奥友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503执4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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