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大中华国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336号
原告深圳市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中华国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84元(原告已预交),按规定实际收取696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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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平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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