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永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933号
原告深圳市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经二路燃气集团罗芳综合楼4、5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永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深圳市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擎天华庭华庭阁44PH4(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兴华路6号南海意库3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奕惠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余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