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永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933号

原告深圳市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经二路燃气集团罗芳综合楼4、5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永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深圳市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擎天华庭华庭阁44PH4(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兴华路6号南海意库3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奕惠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余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