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华润五丰肉类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纸)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619号

原告华润五丰肉类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原名五丰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1050号现代之窗大厦A座15楼西区,组织机构代码19037327-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经二路燃气集团罗芳综合楼4、5楼,组织机构代码19221837-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0年11月18日出生,住址***喜年中心大厦B座,身份号码411325198011180463,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润五丰肉类食品(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43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93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