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619号
原告华润五丰肉类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原名五丰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1050号现代之窗大厦A座15楼西区,组织机构代码19037327-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经二路燃气集团罗芳综合楼4、5楼,组织机构代码19221837-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0年11月18日出生,住址***喜年中心大厦B座,身份号码411325198011180463,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润五丰肉类食品(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43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93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