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广东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4民初33929号
原告:广东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保税区黄槐道3号深福保科技工业园B栋厂房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36397T。
法定代表人赵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1995年4月17日出生,住址四川省仪陇县,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18年7月28日。
二、工作岗位:坐席代表。
三、劳动合同期限:2018年7月28日至2021年7月27日。
四、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5525.81元。
五、劳动合同解除情况:原告主张被告自行离职,并提交了返岗通知函、快递信息、短信记录等。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不予认可。被告主张系原告劝退,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对此不予认可。经查,原告向被告发出的《返岗通知函》落款时间为2019年4月19日,EMS显示寄往被告时由门卫于2019年4月22日代签收。被告称2019年4月1日被原告辞退,4月2日申请劳动仲裁。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就与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负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提交的证据均系其单方制作,且被告不予确认,结合被告在2019年4月2日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况,本院采纳被告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9年4月1日的主张。对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双方均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各自主张。依照公平原则,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是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经核算,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时间超过半年未满一年,被告应得的经济补偿为5525.81元(5525.81×1)。
六、被告申请仲裁时间:2019年4月2日。
七、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9】5222号。
八、被告仲裁请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972元。
九、仲裁结果:一、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525.81元;二、准许被告撤销要求原告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6000元的请求。
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525.81元。
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东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5525.81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慧  贞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宗宝(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