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民终27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诚,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国,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系***父亲。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小麦飞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以东、石门路以南莲花路1栋标准厂房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DWJ35。
法定代表人:赵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娟,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维,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海恒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6号海恒大厦7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Q3FBE6U。
法定代表人:徐祥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清,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亮,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黄槐道3号深福保科技工业园B栋厂房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36397T。
法定代表人:赵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娟,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维,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合肥香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耕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75212T。
法定代表人:李茂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峰,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安徽省小麦飞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麦飞舞公司)及被上诉人合肥海恒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恒公司)、广东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联九五公司)、原审被告合肥香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怡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皖0191民初5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各被上诉人连带赔偿上诉人因物件脱落造成的损失共计96441.25元(包括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中,***放弃要求香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为涉案房屋实际使用人并因此承担涉案房屋的管理责任,进而确认其承担本次侵害的全部责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不是涉案房屋的使用人,至少不是唯一使用人。小麦飞舞公司出资租赁涉案房屋用以作为职工宿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小麦飞舞公司为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人,而非受害人***。涉案房屋不是小麦飞舞公司专门提供给***居住。涉案宿舍实际上有6个床位,在***入住前,已经有2位深圳来的员工入住(发生事故时不在现场,但事发时其中有一人通过微信向***提供了宿舍管理员联系方式)。如果认定***是实际使用人,那么另外两名员工也应当是实际使用人,他们住的时间更久,是不是应当承担更重的管理责任?
退一步讲,***被认定为实际使用人,在事发前后,其也无法承担管理、维护义务。***在入住的第二天下午在涉案宿舍浴室洗澡时发生墙壁瓷砖掉落砸伤脚跟腱的事故。***根本没有时间了解宿舍装潢质量,更没法预见卫生间瓷砖有可能脱落的事实,无法提前维修,无法预防事故发生。法律不应当强求当事人承担其无法承担的责任。
二、小麦飞舞公司在本次侵害事故中具有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诉人通过小麦飞舞公司的母公司鸿联九五公司合肥中信项目客服代表的面试后,尚未成为其正式员工,即被安排住进该宿舍,第二天下午上诉人在该宿舍卫生间洗澡时被脱落的瓷砖划伤左踝。事发时上诉人仍处于鸿联九五公司的培训阶段,并未成为正式员工,其被小麦飞舞公司安排住宿的行为,是鸿联九五公司和小麦公司的招聘行为的组成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小麦飞舞公司为上诉人提供的宿舍应当保障上诉人基本的安全权利。上诉人在居住的宿舍洗澡被墙上掉落的瓷砖砸伤,与顾客在饭店吃饭被天花板上掉落的灯具砸伤本质上没有区别。小麦飞舞公司需要对上诉人提供基本的安全居住环境的义务和饭店经营者需对顾客提供安全就餐环境的义务本质上没有区别。
小麦飞舞公司是涉案房屋的承租人。涉案房间及其他承租的房间是小麦飞舞公司用来做职工宿舍使用。小麦飞舞公司享有分配住宿和安排床位的权利。每个独立房间都不是提供给某一个员工单独使用的。因此每个房间事实上都是小麦飞舞公司授权才能使用的公共场所。那么每一个使用的员工在没有小麦飞舞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都不可能独立完成管理义务及维修义务。因此,小麦公司应当承担涉案宿舍的管理维护义务,进而据此承担管理人的责任。
本次事故是鸿联九五公司招聘员工过程中产生的,安排招聘人员住宿是其招聘活动的组成部分,鸿联九五公司应当保证其招聘活动人员基本的安全权利。因此,鸿联九五公司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三、海恒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将案涉房屋进行出租,有义务保障居住环境的安全。海恒公司作为案涉房屋的出租方,在收益的同时应当保障出租的房屋是安全的,小麦飞舞公司在租赁该房屋一个月的时间即发生瓷砖脱落事故,说明海恒公司并未对出租的房屋进行管理维护,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并造成了上诉人受伤。因此海恒公司应当承担上诉人的全部损失。
四、合肥香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应当对其管理的物业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也应当对上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上诉人因瓷砖脱落划伤左踝,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精神抚慰金应当得到支持,一审法院未对上诉人精神抚慰金进行认定,是错误的。
六、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事实阶段对上诉人提供的现场照片原件不予查看,认定事实过于草率。
上诉人发生事故时,医院急救人员使用上诉人手机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包括卫生间瓷砖脱落的位置、上诉人左踝受伤的状况、宿舍环境等内容,可以真实客观的反映事故发生时的状况,但一审法官以各被告都认可为由不予查看,甚至上诉人的代理人一度将手机照片置于法官面前,其都不予观看,也未对此进行认定。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这种认定事实的态度过于草率,是不负责任的。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在案涉房屋内居住不到两天的上诉人对房屋承担全部的管理、维护义务,认定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的房屋所有人、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仅认定小麦飞舞公司给予上诉人部分补偿,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针对***的上诉,小麦飞舞公司、鸿联九五公司答辩称:1、小麦飞舞公司不是房屋使用人,案涉房屋虽由小麦飞舞公司承租,但小麦飞舞公司承租后未实际使用,***入住该房屋后取得房屋使用权,***应为房屋实际使用人,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责任;2、小麦飞舞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无任何过错,无需承担责任,案涉房屋系海恒公司出租给小麦飞舞公司,海恒公司作为出租方收取房租的对价就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居住房屋,保证房屋质量合格,无安全隐患,此为出租方基本义务,否则出租方无权获得租金且应承担由此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小麦飞舞公司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了租赁房屋对价,基于对出租方的合理信赖取得房屋并交给***武无偿使用,如***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是导致其受损的原因,其应追究出租方的责任而非追究小麦飞舞公司的责任。其次,截止案发时,案涉房屋使用人未向小麦飞舞公司反映过房屋卫生间的瓷砖问题,但房屋瓷砖却在出租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发生大面积脱落,充分说明出租方交付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小麦飞舞公司不是房屋所有人,无法了解房屋材质和装修情况,同时小麦飞舞公司不实际使用房屋,即无法知晓隐性质量问题,故小麦飞舞公司在本次事故中不应承担责任。
鸿联九五公司不是案涉房屋的管理人和使用人,无需承担责任,本案与其无关。同时鸿联九五公司认为本案损失主要是海恒公司出租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应当由海恒公司承担责任。
针对***的上诉,海恒公司答辩称:一、损害发生时案涉房屋不在海恒公司管理、支配下,依法应由实际管理人和使用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海恒公司系案涉房屋的出租人,小麦飞舞公司为承租人,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以房屋现状交付,海恒公司按约定将案涉房屋交给小麦飞舞公司管理和使用。之后小麦飞舞公司将案涉房屋作为宿舍使用并安排***等多人入住,小麦飞舞公司及***等人是案涉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同时小麦飞舞公司作为承租方也是案涉房屋的管理人。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来看,应是要求对致害物件有管理、支配作用的人承担赔偿责任,从而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本案中,海恒公司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小麦飞舞公司后即对案涉房屋不再进行管理、支配,因此不是致害行为的责任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才是致害行为的责任人。
二、海恒公司与小麦飞舞公司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已就案涉房屋使用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安全、伤害事故责任及费用进行了明确约定,依据该约定,小麦飞舞公司及其他使用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三条第2款、第八条第2款、第五条第1款可以明确以下三点:1、海恒公司与小麦飞舞公司对案涉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安全、伤害事故等责任风险进行了明确,即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2、双方对出租的房屋质量进行了确认,并达成一致意见,以房屋现状进行交付,海恒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小麦飞舞公司交付了房屋,直至损害发生前小麦飞舞公司也未提出过任何异议;3、由小麦飞舞公司负责所承租房屋的管理、修缮、维护。综上可知,海恒公司在与小麦飞舞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已经对房屋脱离管理、支配后可能出现的未知因素及风险进行了考虑,并通过约定将该风险及责任转由对房屋具有实际管理能力及使用的承租人承担。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约定。因此,海恒公司按约定完成房屋交付后,第十三条第2款所称的“责任人”应是对案涉房屋具有直接的管理、支配能力的小麦飞舞公司及其安排入住的实际使用人。
此外,本案中小麦飞舞公司并没有提出证据证明损害的发生与海恒公司有直接的关系,小麦公司在将案涉房屋安排***入住之前已安排其他人入住,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实际使用,不排除使用不当或者人为因素导致。即使经鉴定确系房屋质量问题,由此引发了伤害事故,小麦飞舞公司也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风险承担方式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麦飞舞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内容,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承担40%的补偿责任,即39549.73元。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责任主体错误。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追究的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的责任。具体到本案,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海恒公司将案涉房屋出租给上诉人,应当保障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并应具备应有的安群星。然而从结果来看,房屋租赁不到一个月就发生损害事故,足以证明海恒公司出租的房屋在交付之前就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海恒公司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一审法院仅确定上诉人承担补偿责任有失公平。即使按照一审法院认定的四被告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那么仅确定上诉人承担补偿责任也明显不公。承担补偿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谁受益谁补偿。海恒公司将案涉房屋对外出租并收取了相应的租金,作为受益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上诉人处于善意让***入住案涉房屋并未受益,而一审法院竟然按照40%的比例确定上诉人承担补偿责任,对上诉人明显不公平。
针对小麦飞舞公司的上诉,***答辩称:1、***是得到小麦飞舞公司授权入住案涉房屋的,故小麦飞舞公司应承担责任;2、小麦飞舞公司是案涉房屋实际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承担责任;3、海恒公司在交付租赁的房屋时,有义务保证房屋质量以保证入住人员人身安全。
针对小麦飞舞公司上诉,海恒公司答辩称:同上述对***的答辩意见。
香怡公司未发表意见。
鸿联九五公司与小麦飞舞公司意见一致。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海恒公司、香怡公司、小麦飞舞公司、鸿联九五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6441.25元(其中误工费15591.25元、护理费3990元、营养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残疾赔偿金632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1630元、交通费及住宿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海恒公司、香怡公司、小麦飞舞公司、鸿联九五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25日,小麦飞舞公司与海恒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公租房),从海恒公司处承租天门湖公租房3号楼711、712、713、714、901、902室、4号楼322、510、511、614室房屋用作职工宿舍。同日,小麦飞舞公司与香怡公司签订物业委托服务协议,委托香怡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相关手续办理、环境卫生、秩序维护、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商业承租人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应由物业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等。2018年2月23日,***通过小麦飞舞公司的母公司鸿联九五公司合肥中信项目客服代表的面试后,小麦飞舞公司提前安排其入住天门湖公租房4号楼614室宿舍。2018年2月24日16时左右,***在天门湖公租房4号楼614室卫生间洗澡时,被卫生间墙面脱落的瓷砖划伤左踝,后被送往合肥市滨湖医院治疗,当天又被转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3月5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17900.9元及陪护人员租床费60元,由小麦飞舞公司垫付。***为治疗支出了相应的交通费。2018年9月3日,***诉至本院,诉讼中,根据***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对***的伤残等级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因左踝跟腱等损伤经治疗遗有左踝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其误工期9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为此支付鉴定费1630元。
另查明,***系合肥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在通过鸿联九五公司面试前曾在其他公司实习,有薪酬发放,***因本案事故受伤后未到鸿联九五公司工作。2017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640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8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以建筑物上的附加物品脱落致其损伤为由,要求所有人、使用人及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中华人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院认为,根据该规定,物件损害的侵权责任并非是由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择一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具体的侵权责任人,一审法院认为,该法条规定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因系其不能举证证明其对物件尽到了管理、维护义务,推定其具有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的过错,以致物件损害他人,从而确定其承担侵权责任,故对物件负有管理、维护义务的管理人应为物件损害的侵权责任人,在没有明确的其他管理人的情况下,若物件由所有人直接占有使用,则所有人应对物件负有管理、维护义务,应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若物件由他人使用,则使用人应对物件负有管理、维护义务,应由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而本案中,案涉房屋系海恒公司出租给小麦飞舞公司,小麦飞舞公司提供给***住宿,***系案涉房屋的使用人,香怡公司虽为案涉物业提供管理服务,但范围限于共用部分,案涉房屋脱落瓷砖位于房屋内部墙壁,不属于香怡公司管理范围,故本案中,案涉房屋的使用人***对房屋具有管理、维护义务,本案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的侵权责任承担主体应为***本人,其诉请海恒公司、香怡公司、小麦飞舞公司、鸿联九五公司承担物件损害的侵权责任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考虑***系小麦飞舞公司安排入住案涉房屋,后在房屋中受到物件损害,构成十级伤残,遭受损失较大,从公平原则角度考虑,确定小麦飞舞公司对***的损失进行适当补偿,结合本案案情及双方经济能力,确定小麦飞舞公司对***的损失给予40%的补偿。
***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经鉴定机构鉴定,予以确认。***虽系在校学生,但其应聘鸿联九五公司客服代表职位通过面试,故酌情按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80%为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在事故发生前长期在城市学习、生活、工作,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因本案系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补偿,不属于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故其损失中不予计入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住宿费,因其未举证证明其因治疗支出住宿费,不予计入其损失范围。***因本案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本院确认如下:医疗费17900.9元、租床费60元、误工费9567.12元(48500元÷365天×80%×90天)、护理费3986.3元(48500元÷365天×30天)、营养费1500元(50元/天×3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50元/天×9天)、残疾赔偿金63280元(31640元/年×20年×10%)、鉴定费1630元、交通费500元(酌定),合计98874.32元。上述损失,小麦飞舞公司应补偿***39549.73元(98874.32元×40%),扣除其垫付的17960.9元,其还应补偿***21588.83元。
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省小麦飞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损失21588.83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11元,减半收取为1106元,由***负担。
上诉人***在二审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一:***与小麦飞舞公司及鸿联九五公司合肥招聘部工作人员程梦萍微信聊天记录;证明:1、***住的宿舍系小麦飞舞公司、鸿联九五公司安排入住的事实;2、发生事故的宿舍在***入住之前已经有两位员工居住的事实。
证据二:***与同宿舍另一位员工温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案涉宿舍不止***一人居住。
证据三:事故现场照片:证明:案涉自传系整块脱落,而非部分脱落,瓷砖脱落的原因与***无关,瓷砖脱落明显属于质量问题。
小麦飞舞公司、鸿联九五公司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二的“三性”均不予认可,从聊天记录可知***面试公司的职位为中信银行,且地址与小麦飞舞公司和鸿联九五公司没有关联;两组聊天记录当事人双方身份均无法核实,无法证明相关人员与小麦飞舞公司和鸿联九五公司有关;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瓷砖脱落的原因为房屋质量导致,该证据无法排除***不存在不正当使用的情况。
海恒公司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二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无异议,该两组证据能够证明案涉房屋已经由小麦飞舞公司安排***等人实际使用,对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不能证明瓷砖脱落为房屋质量导致。房屋已经实际使用较长时间,不能排除***及其他人员使用不当导致瓷砖脱落。
本案其他当事人二审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于2018年2月24日在案涉房屋浴室洗澡时因墙壁瓷砖脱落被砸伤左踝跟腱的事实清楚,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而案涉房屋由海恒公司出租给小麦飞舞公司,小麦飞舞公司又将涉案房屋作为员工宿舍提供给***居住使用,海恒公司作为房屋所有人和出租人,应当将质量合格、无安全隐患的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但案涉房屋仅交付给承租人使用不到一个月,就发生房屋瓷砖大面积脱落,显然海恒公司出租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海恒公司具有过错,对***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麦飞舞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和管理使用人,应当承担租赁期间房屋的管理、维护义务,同时作为用人单位,小麦飞舞公司在向员工提供集体宿舍时也负有保护员工基本安全的义务,新员工***在入住小麦飞舞公司提供的宿舍第二天就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身体受伤,小麦飞舞公司未能尽到对涉案房屋的管理、维护义务以及对员工的安全保障义务,亦存在过错,对***的损失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在本起事故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的侵权责任承担主体为***本人显然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根据海恒公司、小麦飞舞公司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海恒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小麦飞舞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因本起事故受伤,主张精神抚慰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酌定5000元,对一审判决认定***其他赔偿项目和数额,本院予以确认。故***的损失合计为103874.32元,由海恒公司赔偿62324.59元(103874.32元×60%),由小麦飞舞公司赔偿41549.73元(103874.32元×40%),扣除其垫付的17960.9元,小麦飞舞公司尚应赔付23588.83元。
综上,***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皖0191民初538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即“被告安徽省小麦飞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损失21588.83元”;
二、维持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皖0191民初538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合肥海恒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赔偿***损失62324.59元;
四、安徽省小麦飞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损失23588.8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11元,减半收取1106元,由合肥海恒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承担606元,安徽省小麦飞舞科技有限公司承担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合肥海恒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承担1500元,由安徽省小麦飞舞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佘敦华
审判员 王 雷
审判员 王政文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朱大伟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