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322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8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东海县。
被执行人广东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黄槐道3号深福保科技工业园B栋厂房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36397T。
法定代表人赵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6818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执行人广东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7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4735.63元;二、被执行人广东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法扣除工资(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3739元;三、被执行人广东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422.15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已经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款项,故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9)粤0304执3223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广东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张月明
执行员 许 娟
执行员 张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韦伟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