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民初16311号
原告:***,女,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广东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罗沙社区温南路78号润城商贸城C座四层、五层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YRDGXF。
负责人:高路,总经理。
被告:广东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黄槐道3号深福保科技工业园B栋厂房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36397T。
法定代表人:赵明,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广东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广东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彩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黄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