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新3224执911号
和田天驰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四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
和田天驰商砼有限公司与新疆新四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53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210000元,其中,本金210000元,利息0元,迟延履行金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43000元。被执行人新疆新四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案款直接支付于申请执行人和田天驰商砼有限公司。至此,和田天驰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新32民终26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之规定,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