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四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新疆新四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1301民初105号
原告:***,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鲜,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新四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赵天民,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古丽加娜提·巴塔宜,女,1987年12月12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第三人:杨兵,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
第三人:施凯健,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新四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古丽加娜提·巴塔宜、杨兵、施凯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巴伊麦·伊米提
审判员 付  天  华
审判员 茹柯耶·米吉提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晓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