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四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大成致远建材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阿克苏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9民终12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大成致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乌昌辅道106号。    
法定代表人:马宝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福,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瑞,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奇台路83号。    
法定代表人:赵天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晶水路南侧金桥凤凰城5幢1单元2603号。    
法定代表人:赵天民,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非,新疆皓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上诉人新疆大成致远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鲁木齐四建公司)、阿克苏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四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0)新2901民初4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因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了新的证据。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可能影响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0)新2901民初40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大成致远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082.6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何玲
审判员    徐建如
审判员    冀俊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妮
书记员    吕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