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3执336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新疆新四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新四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环卫西街南二巷89号天秀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新四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新疆新四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证书编号0620797,注册专业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证书(新职证字2015021670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新建安A008315)、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安全员检察员证(证书编号0651811900013568594)及安全员上岗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质量员证(证书编号0651810600013542326)。
二、被执行人新疆新四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从单位建设云平台中将申请执行人***予以解锁。
三、被执行人新疆新四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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