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昇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清徐县房地产管理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121民初1469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祁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昇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街156号三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清徐县房地产管理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清徐县旧城牌楼街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清徐县孟封镇中心学校,住所地:清徐县孟封镇孟封村。
法定代表人:***,校长。
被告:***,女,约40岁,汉族,清徐县教育局职员,住清徐县。
原告***与被告***昇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清徐县房地产管理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清徐县孟封镇中心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协商解决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姣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