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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北科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17407号
原告:辽宁北科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南卡门路33号(13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3353505U。
法定代表人:李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文腾,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东路18号(2-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755544102M。
法定代表人:刘春艳。
被告: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沈阳市园林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绥化东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07427018855。
法定代表人:谷军营。
原告辽宁北科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沈阳市园林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北科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27元,减半收取6,863.50元,由原告辽宁北科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程惠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 畔
书 记 员 雷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