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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北科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17407号
原告:辽宁北科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南卡门路33号(13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3353505U。
法定代表人:李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文腾,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东路18号(2-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755544102M。
法定代表人:刘春艳。
被告: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沈阳市园林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绥化东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07427018855。
法定代表人:谷军营。
原告辽宁北科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沈阳市园林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北科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27元,减半收取6,863.50元,由原告辽宁北科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程惠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 畔
书 记 员 雷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