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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中心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5民初3085号 原告:***,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中心,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119号。 负责人:***。 被告:沈阳静态交通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241-11号11门。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市绿化造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东路18号2-9-1。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中心、沈阳静态交通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市绿化造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9元,减半收取609.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历 贺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