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5民初3085号
原告:***,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中心,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119号。
负责人:***。
被告:沈阳静态交通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241-11号11门。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市绿化造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东路18号2-9-1。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中心、沈阳静态交通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市绿化造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9元,减半收取609.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历 贺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