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财保1370号
申请人:广东新岸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汇智三路25号1601-1611房,1701-1711房。
法定代表人:鲍东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6号15层1508a、1509室。
法定代表人:吕鹏。
原告广东新岸线科技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被告北京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人广东新岸线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为14544233.49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广东新岸线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并为其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新岸线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544233.49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新岸线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