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95616号
申请人:广东新岸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汇智三路25号1601-1611房,1701-1711房。
法定代表人:鲍东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晋飞,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6号15层1508a、1509室。
法定代表人:吕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锐,男,1968年3月14日,汉族,北京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广东新岸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1)京0105财保137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 544 233.49元的财产。申请人广东新岸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理认为,广东新岸线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 14 544 233.49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霞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夏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