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1民初7362号
原告:视京呈通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信国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建国中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上海阿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1188号12幢1层B区133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上海**管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光星路618号2幢90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上海**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圹卫公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北京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6号15层1509。
法定代表人:颜研,职务不详。
原告视京呈通信(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信国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阿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管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北京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原告视京呈通信(上海)有限公司认为被告上海中信国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已出现资不抵债情况,拟申请破产清算,故原告视京呈通信(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原告视京呈通信(上海)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视京呈通信(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贾 成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