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建建筑(宁洱)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一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821民初74号
原告:**,男,1988年6月1日生,哈尼族,农民,住云
南省普洱市墨江县龙塘乡梁子村民委员会梁子下村民小组23号。身份证号码:532723198806013017。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艺伶,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7年10月22日生,汉族,系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一建筑公司员工。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金宝山村四社38号,现住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
被告: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一建筑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宁洱镇凤新街统建楼。
法定代表人:夏华梅,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一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一建筑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7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德川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