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821民初74号
原告:**,男,1988年6月1日生,哈尼族,农民,住云
南省普洱市墨江县龙塘乡梁子村民委员会梁子下村民小组23号。身份证号码:532723198806013017。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艺伶,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7年10月22日生,汉族,系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一建筑公司员工。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金宝山村四社38号,现住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
被告: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一建筑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宁洱镇凤新街统建楼。
法定代表人:夏华梅,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一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一建筑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7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德川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