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802民初545号
原告:***,男,1951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委托代理人:孔梓州,云南聚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洋,云南聚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一建筑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宁洱镇凤新街统建楼。
法定代表人:夏华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
原告***与被告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一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证据材料不足,原告需要收集证据材料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牟 伟
人民陪审员 陈文贵
人民陪审员 李朝仙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蒋富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