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执复18号
申请复议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广西安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平市西山镇金凤凰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树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畅崇,广西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被执行人:广西桂平市聚隆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平市蒙圩镇**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陆仕光,董事长。
被执行人:覃超进,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被执行人:陆仕珍,女,1973年1月2日出生,住桂平市。
被执行人:广西桂平市嘉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蒙圩镇蒙圩村。
法定代表人:陆仕珍,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桂平市超大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平市西山镇现代豪庭小区。
法定代表人:陆仕珍,董事长。
申请复议人广西安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业建筑公司)不服桂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881执异1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即使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属实,该院仍不能支持其异议请求。首先,涉案账户内资金来源于被执行人广西桂平市嘉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公司)的经营收益,是被执行人嘉兴公司的财产,该院应予执行;其次,该账户并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不在限制冻结之列;第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是安业建筑公司,并非被执行人嘉兴公司欠有农民工工资未支付,被执行人嘉兴公司拖欠异议人安业建筑公司的只是工程款;第四,安业建筑公司对嘉兴公司的债权与申请执行人对嘉兴公司的债权相比,不具有优先性,即使可能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只能在案款分配中体现,而不能不受任何限制地优先得偿,更不能要求该院解除已对被执行人嘉兴公司财产采取的控制措施。
申请复议人安业建筑公司复议称,一、嘉兴公司账户上的款是申请复议人承建房屋的预收款,不是该公司其他经营业务收益;二、冻结嘉兴公司的银行账户是支付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账户,嘉兴公司作为发包方是没有专门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申请复议人按规定设有专门农民工工资账户。三、法律法规规定工程款是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其立法目的就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与一般债权相比更有优先性。为此,请求撤销桂平市人民法院(2021)桂0881执异15号执行裁定,并中止对嘉兴公司在农村信用社账户内的资金支出并解除冻结该账户,优先支付申请复议人的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款719505元。
经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安业建筑公司与嘉兴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安业建筑公司承包建设嘉兴公司开发的桂平市蒙圩家和新城一期项目。安业建筑公司在工商银行桂平西山支行开立有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账号:21×××80)。
另查明,桂平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覃超进、陆仕珍、广西桂平市聚隆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平市嘉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桂平市超大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2020)桂平0881执2292号之三十六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嘉兴公司在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93×××2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65436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安业建筑公司以该执行行为造成申请复议人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为由,于2021年2月1日向桂平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本案中,桂平市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嘉兴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立的93×××28账户并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工资保证金账户,该账户内资金来源于被执行人嘉兴公司的经营收益,属于被执行人嘉兴公司的财产,桂平市人民法院对该账户予以冻结并无不当。综上,申请复议人安业建筑公司请求撤销(2021)桂0881执异15号执行裁定,并裁定中止对案涉账户内资金执行并解除冻结该账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广西安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祖耀
审判员 杨金伟
审判员 杨强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杰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