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8民终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桂平市闽航建材贸易中心,住所地:广西桂平市西山镇世纪名门B8-107号。
经营者:吴允斌,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朝,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安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平市西山镇金凤凰商业中心25#楼201号。
法定代表人:周树贵,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梦华,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钦生(曾用名梁佰福),男,1958年5月4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旦侯,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延锦,男,199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旭华,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原审被告:广西帝盛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博白县新田镇新塘村白花塘队109号。
法定代表人:谢新能,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西桂平市闽航建材贸易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安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梦华、梁钦生、梁旦侯、梁延锦、黄旭华及原审被告广西帝盛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平市人民法院(2019)桂0881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中,上诉人虽然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西桂平市闽航建材贸易中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伟 民
审 判 员 黄 奔
审 判 员 陈 燕 霞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 呈 宝
书 记 员 廖学华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