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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桂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桂08行终1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女,汉族,1966年6月29日出生,住桂平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桂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陈林才,局长。

行政机关负责人吴圣莉,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锦连,桂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股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陆进祥,广西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广西安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树贵,总经理。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桂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第三人广西安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上诉人***不服桂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的(2020)桂0881行初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已向职业病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为由,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上诉人可在有关部门作出职业病鉴定意见后,另行申请工伤认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守全

审 判 员 廖赞军

审 判 员 王健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锦华

书 记 员 李紫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