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安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西安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921民初1283号
原告:***,女,1977年11月17日出生,瑶族,农村居民,住容县。
被告:广西安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容州镇周口村吉祥新城。
法定代表人:周树贵,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西安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方于2019年5月29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西安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戈元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璐思
书 记 员 周小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