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集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医疗保险待遇纠纷、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民申9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谷利刚,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
再审申请人谷利刚因请求辽宁省集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其接续缴纳医疗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保证个人合法权益一案,不服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10民终21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谷利刚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现已变更为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四、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再审。主要理由是:申请人系辽宁省集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改制前职工,2020年改制时,申请人认为改制不合理,未与该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该公司为达成和解协议就以停止申请人工作和医保、社保缴纳为要挟。现申请人想自己出资补交医保和社保,但辽宁省集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提供相关手续,导致申请人无法接续医保和社保。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原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应予纠正,支持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20年,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批复同意,鞍钢集团矿业弓长岭有限公司主办的4户集体企业实施改革,其中包括辽阳鞍钢弓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辽宁省集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谷利刚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辽宁省集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解封其社保和医保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因谷利刚与辽宁省集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纠纷不是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原审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并裁定不予受理本案,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谷利刚所提再审请求和理由不足以改变一、二审裁定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且在再审审查期间亦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其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谷利刚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谷利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关鹿凝
审判员  姜 峰
审判员  王颖姝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雪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