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集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省集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伤残待遇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081执9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灯塔市。
被执行人:辽宁省集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弓长岭区苏家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57557537726。
法定代表人:赵洋,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省集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伤残待遇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灯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灯市劳人仲字[2021]13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娄鹏飞
审判员  魏景伟
审判员  金 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月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