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钢泰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钢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陆通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1财保9号

申请人:浙江钢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经济开发区上马工业园南通河东侧、盛阳路西侧、长沙河北侧。

法定代表人:林福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旭燕,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钗,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陆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机电工业园区(黄泥坎加油站边)。

法定代表人:刘慧仓,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钢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陆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玉环经济开发区××期××#××#楼(在建工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浙江钢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出具的保函担保。2019年5月15日,台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浙江陆通物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尚在仲裁中,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中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及五大员工工资共计7300860元。因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如不立即对被申请人浙江陆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玉环经济开发区××期××#××#楼(在建工程)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可能会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浙江陆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玉环经济开发区××期××#××#楼(在建工程),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钢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祺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王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