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82民初2221号
原告:浙江钢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17490019533,住所地浙江省温岭经济开发区上马工业园南通河东侧、盛阳路西侧、长沙河北侧。
法定代表人:林福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江苏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浙机铸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76736571Y,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松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珍光,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钢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浙机铸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钢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钢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钢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16元,减半收取7208元,由原告浙江钢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中宁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