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钢泰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钢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陆通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0执1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钢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温岭经济开发区上马工业园南通河东侧、盛阳璐西侧、长沙河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490019533。

法定代表人:林福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旭燕,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丽钗,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陆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机电工业园区(现住所地玉环市经济开发区漩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746325813X。

法定代表人:刘慧仓,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钢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泰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陆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通公司)商事仲裁纠纷一案,台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台仲裁字第8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钢泰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陆通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钢泰公司工程款、违约金和仲裁费用共计5936679.95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陆通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陆通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拒绝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陆通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支付宝、财付通、京东、金融理财产品、股权、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陆通公司的不动产等未实现网络查控的财产进行了现场调查,并到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对被执行人陆通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罪了解相关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陆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慧仓涉嫌合同诈骗罪正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中,且陆通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支付宝、财付通、京东、金融理财产品、股权、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被执行人陆通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车辆,均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和其他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陆通公司名下坐落在玉环经济开发区××道××号的不动产【权证号:浙(2017)玉环市不动产权第0014791号(8幢房产)】,坐落在玉环县机电产业功能区××地块(东海加油站东侧)的不动产【权证号:玉国用2012第0××7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1××4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1××5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1××6号】,坐落在玉环经济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玉国用2013第0××1号】,坐落在玉环经济开发区××期××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玉国用2013第0××2号】,本院已轮候查封。对于上述发现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陆通公司涉嫌合同诈骗,且刑事案件尚在审理当中,执行程序无法处置。截止2020年11月10日,因被执行人陆通公司涉嫌刑事犯罪,其财产暂无法处置,本案所有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陆通公司拒不履行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对于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钢泰公司。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陆通公司的财产暂无法处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0执1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 琦

审 判 员  金炜民

审 判 员  王圣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李柳霞